鄂尔多斯市华普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邢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26民初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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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26民初1717号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华普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邢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华普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邢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26民初1717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普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55282573X0,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法定代表人王艳,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丕飞,男,汉族,1973年11月27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邢瑞,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普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普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普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华普森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张文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小芬书 记 员 何 秀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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