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君、北安市翰林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黑1181财保2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财保259号案件名称
王成君、北安市翰林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成君;北安市翰林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财保259号解除申请人:王成君,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申请人:北安市翰林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王庆安,经理。解除申请人王成君与被申请人北安市翰林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黑1181财保15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北安市翰林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北安市北岗区,面积50.28平方米。现解除申请人王成君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北安市翰林嘉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位于北安市北岗区(原查封房号为A-5-6-02号),面积50.28平方米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朝辉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