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德福、潘军等潘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743号案件名称
蔡德福、潘军等潘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蔡德福;潘军;潘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43号申请人:蔡德福,男,汉族,1983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潘军,男,汉族,1985年6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潘伟,男,汉族,1984年9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蔡德福诉被申请人潘军、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801民特33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蔡德福提供了被申请人潘军、潘伟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潘军、潘伟名下价值76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潘军、潘伟名下价值7600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胡建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七 日 书记员 布鲁根>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静、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1117号之一 下一篇 余小框、冯浦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