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小框、冯浦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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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737号案件名称
余小框、冯浦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余小框;冯浦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余小框,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被执行人:冯浦生,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申请执行人余小框与被执行人冯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小框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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