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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小框、冯浦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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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737号
  • 案件名称

    余小框、冯浦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博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余小框;冯浦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737号申请执行人:余小框,男,197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被执行人:冯浦生,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申请执行人余小框与被执行人冯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白县人民法院(2020)桂0923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小框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执7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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