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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静、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1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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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11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静、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石静;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1117号之一申请人:石静,女,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雪,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方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CB1K9H。法定代表人:张兆亮,董事长兼经理。被申请人: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方下镇方北村中心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200MB2788006E。负责人:李某。申请人石静诉被申请人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现本案已调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申请人莱芜市绿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6170元至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指定账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李佩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赵庆枭书 记 员 张子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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