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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明、孙林等李思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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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2775号
  • 案件名称

    袁明、孙林等李思惠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袁明;孙林;李思惠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2775号申请人:袁明,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孙林,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申请人:李思惠,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关于申请人袁明诉被申请人孙伟、李思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01民特78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袁明提供了被申请人孙伟、李思惠的财产信息,请求对被申请人孙伟、李思惠名下价值66,6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孙伟、李思惠名下价值66,6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    梁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言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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