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刚、杨松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66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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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6677号之一案件名称
周刚、杨松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刚;杨松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6677号之一原告周刚,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袁许燕,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松景,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婕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周刚与被告杨松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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