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周刚、杨松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667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66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刚、杨松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刚;杨松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6677号之一原告周刚,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委托代理人袁许燕,湖南睿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松景,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王婕妤,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周刚与被告杨松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刚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周刚负担。审判员  钟文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