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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辛章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知民初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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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知民初161号
  • 案件名称

    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辛章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霸州市辛章桔荣益禾堂奶茶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61号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福,福建达业(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锋,福建达业(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辛章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辛章办事处辛章四村辛开路18号。经营者:孙加友,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市辛章桔荣益禾堂奶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武汉熠汇饮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梁志斌审判员  杨立军审判员  马 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泽旭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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