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然、肖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23民再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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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民再15号案件名称
胡然、肖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然;肖银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23民再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胡然,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肖银,男,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原审原告肖银诉原审被告胡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辽032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胡然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21年6月4日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肖银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肖银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与再审申请人沟通告知其如有其他损失,应另行起诉,其表示同意。原审原告肖银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审原告肖银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9)辽0323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审原告肖银负担。审 判 长 乔宝林人民陪审员 梁 虹人民陪审员 尹向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 助理 徐晓欢书 记 员 高婷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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