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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冬与王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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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1602号
  • 案件名称

    王冬冬与王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王冬冬;王慧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1602号原告:王冬冬,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慧军,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冬冬与被告王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王冬冬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冬冬负担。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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