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冬冬与王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1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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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1602号案件名称
王冬冬与王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冬冬;王慧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1602号原告:王冬冬,男,199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慧军,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王冬冬与被告王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王冬冬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冬冬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冬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冬冬负担。审判员 张玉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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