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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贵、安庆市开发区力诺移门经营部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11执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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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11执502号
  • 案件名称

    何时贵、安庆市开发区力诺移门经营部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何时贵;安庆市开发区力诺移门经营部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11执502号申请人:何时贵,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开发区力诺移门经营部,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二期二区5栋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00MA2Q1NFLX6。经营者:李晓丽。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何时贵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开发区力诺移门经营部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暂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皖0811民初14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李元超审判员 姚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韩雨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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