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东升、许文明与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陕0923执保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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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保15号案件名称
廖东升、许文明与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廖东升;许文明;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宁陕县诉讼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23执保15号宁陕县诉讼服务中心:申请人廖东升、许文明与被申请人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财产保全一案,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3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在宁陕县自然资源局的矿山关闭补偿费253467.50元。本院依法向宁陕县自然资源局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宁陕县山外山矿渣加工部矿山关闭补偿费253467.50元,本保全案件已保全完毕,故本案件作结案处理。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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