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福钢材有限公司、刘继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恢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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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恢652号案件名称
沈阳东福钢材有限公司、刘继民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阳东福钢材有限公司;刘继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恢652号申请执行人:沈阳东福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二台子村。法定代表人:郭伟。被执行人:刘继民,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沈阳东福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继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9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8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8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2021)辽0104执恢65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姊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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