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迟春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8民初46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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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初46025号案件名称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迟春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迟春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8民初46025号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6号院3号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8029433345法定代表人:郝金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娜,女,该公司职员。被告:迟春庆,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身份证号:×××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迟春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地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梁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艺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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