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慧霞、霍某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特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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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特362号案件名称
韦慧霞、霍某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韦慧霞;霍某;刘某;邓某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特362号申请人:韦慧霞,女,汉族,1967年11月27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杨洋,女,汉族,1991年8月20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伊川县,系韦慧霞之女。申请人:霍某,男,汉族,2013年6月1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法定监护人:张某1,女,汉族,1988年12月23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伊川县,系霍某母亲。申请人:刘某,男,汉族,2012年10月23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法定监护人:张某2,女,汉族,1983年9月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河南省伊川县,系刘某母亲。申请人:邓某,男,汉族,2012年12月5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法定监护人:张某3,女,汉族,1976年9月9日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现住住河南省伊川县,系邓某母亲。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韦慧霞与申请人霍某、刘某、邓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1年4月19日19时左右,申请人霍某、刘某、邓某在锦泰花园停车场前草地上玩火引燃杂草,造成申请人韦慧霞的豫C·KR719的轿车严重损坏。经物价部门定损为7977元,经伊川县万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车辆拆检评估车辆维修所需费用为22730元。因双方协商不一致,车辆一直未维修,自事故发生至今申请人韦慧霞已产生租车费用8000元。申请人韦慧霞请求申请人霍某、刘某、邓某赔偿豫C·KR719的车辆维修及租车费用。韦慧霞诉霍某、刘某、邓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0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霍某、刘某、邓某赔偿申请人韦慧霞12000元修车等费用,申请人霍某、刘某、邓某每人赔偿申请人韦慧霞4000元,于2021年9月2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韦慧霞与霍某、刘某、邓某于2021年9月10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利纳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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