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鲜美、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3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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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3464号案件名称
杨鲜美、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杨鲜美;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3464号原告:杨鲜美,男,汉族,1961年10月3日出生,住新化县。被告: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街道天华中路梅城广场处国商大厦一层6、7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蔡英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辉,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市,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兴隆,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鲜美与被告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鲜美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兑现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鲜美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鲜美撤回对被告新化县上梅镇蔡英超珠宝金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原告杨鲜美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阳人民陪审员 肖 玲人民陪审员 邹秀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彭方群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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