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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克宇与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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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778号
  • 案件名称

    薛克宇与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薛克宇;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2778号 原告:薛克宇,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郭家富,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荣华光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8923075M。法定代表人:张幸福,该公司经理。原告薛克宇与被告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薛克宇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薛克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克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186元,减半收取计8593元。  审  判  长   吕 霞审  判  员   冯 俊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朱 尧书  记  员   陈沫言-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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