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克宇与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7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778号案件名称
薛克宇与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薛克宇;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12778号 原告:薛克宇,男,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郭家富,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滨江路西段**荣华光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68923075M。法定代表人:张幸福,该公司经理。原告薛克宇与被告郭家富、重庆市瑞珂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8月20日向原告薛克宇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薛克宇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克宇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7186元,减半收取计8593元。 审 判 长 吕 霞审 判 员 冯 俊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朱 尧书 记 员 陈沫言-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