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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欧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10民辖终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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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民辖终7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欧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欧文;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申斌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民辖终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法定代表人:龙兴,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文,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49号五岭新天地二期第1栋二单元26A06号。负责人:刘福云,该分公司经理。原审被告:申斌,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文,原审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申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3民初12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与欧文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欧文不具备建筑劳务承包资质,该合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故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本案应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所在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因此应由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本案中,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将其承包的永湘商贸大市场(含地下室)的水电安装、弱电预埋工程分包给欧文,双方实质上形成建设工程施工权利义务关系。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确定工程所在地在永兴县,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永文审 判 员 陈 学审 判 员 眭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古凯乐书 记 员 朱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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