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力敏与江泽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5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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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5652号案件名称
肖力敏与江泽华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肖力敏;江泽华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5652号 原告:肖力敏,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江泽华,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肖力敏与被告江泽华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肖力敏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力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肖力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力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肖力敏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邓鸿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胡潇月-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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