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匠驿科技有限公司、叶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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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059号案件名称
大连匠驿科技有限公司、叶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大连匠驿科技有限公司;叶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05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匠驿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MA0XU86B01,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68号7层。被执行人:叶超,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肇源县。(2020)辽021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大连匠驿科技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叶超维修费3000元。本院执行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叶超发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合议庭决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211民初4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秀静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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