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平平、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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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661号案件名称
焦平平、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焦平平;王学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661号原告:焦平平,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王学峰,男,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原告焦平平与被告王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焦平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学峰的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焦平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平平撤诉。案件受理费71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焦平平承担。审 判 员 谢齐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吴 芮书 记 员 李小麦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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