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陈玉良、楚守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5民终13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341号
  • 案件名称

    陈玉良、楚守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陈玉良;楚守军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5民终1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玉良,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楚守军,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本溪市东大公司退休职工,现住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陈玉良因与被上诉人楚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3民初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玉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诉讼费由楚守军承担。主要理由:1、陈玉良是通过朋友介绍给楚守军开出租车的,车牌为辽E×××××,开了一个月,因为楚守军是东大公司的经理,又上新车了,找不到司机,陈玉良帮忙找了个司机开的辽E×××××,然后陈玉良开的是新车辽E×××××,之前开的车由新司机直接交给楚守军份子钱,楚守军承认辽E×××××的司机钱给他了,然后给辽E×××××的车钱也算在陈玉良身上了1880元。2、辽E×××××有罚款4200元,这其中有夜班司机,替班司机还有楚守军自己找的替班司机的罚款都算在陈玉良身上了;3、楚守军当时给陈玉良算的份子钱14960元。楚守军起诉时候说微信支付,楚守军这是在狡辩,陈玉良是有时候微信,有时候是现金,但是给楚守军现金的时候楚守军不记账。4、陈玉良记不住是什么时间了,车坏了在地工路鹏程修理部修车时,楚守军在场,陈玉良给他十天份子钱2200元,下午夜班去取车时他就不用我们了。楚守军辩称,不同意陈玉良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楚守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陈玉良给付欠款14960元;诉讼费用陈玉良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楚守军系辽E×××××、辽E×××××出租车的车主,雇佣陈玉良为白班司机。双方口头约定白班、夜班司机每天向车主各交100元,其余扣除加油等费用后为司机工资。因陈玉良未向楚守军交款,拖欠楚守军14960元。经楚守军多次催要,陈玉良一直未付,陈玉良于2019年12月6日向楚守军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我陈玉良欠楚守军车钱14960元,每个月还1000元,25号还钱,还完为止。”因陈玉良未按约定还款,现楚守军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在楚守军、陈玉良双方的劳务关系中,陈玉良除了付出劳务、取得报酬以外,还应当按约定履行交付车辆营运收入的义务。现陈玉良托欠楚守军14960元并出具欠条,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楚守军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陈玉良提出其受到威胁才出具欠条的辩解意见,因陈玉良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玉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楚守军1496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被告陈玉良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陈玉良认可拖欠楚守军出租车份子钱,而后因楚守军催要而给楚守军出具了欠条并在欠条上摁手印,现陈玉良辩称并没有拖欠其欠条上所写的那么多,又辩称该欠条是楚守军胁迫其所写,但均无证据证明,故对陈玉良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玉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4元,由上诉人陈玉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晓明审 判 员 王国涛审 判 员 刘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颖莹书 记 员 邓美薇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