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谷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6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666号
  • 案件名称

    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谷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谷泽建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666号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住韶山市遵义路东润家园2栋301号。法定代表人:胡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谷泽建,女,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谷泽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本院调解,被告谷泽建已缴纳物业费,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泽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韶山东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芊雨书 记 员 陈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