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宇、王格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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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957号案件名称
杨明宇、王格格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明宇;王格格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957号申请执行人杨明宇,女,1995年12月3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格格,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申请执行人杨明宇与被执行人王格格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15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明宇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格格给付申请人杨明宇35674.68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格格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并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扣划被执行人2900元。3、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26日、8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王格格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杨明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9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远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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