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梅、黄雪飞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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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548号案件名称
甘梅、黄雪飞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甘梅;黄雪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548号甘梅、黄雪飞:关于申请人甘梅与被申请人黄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冻结黄雪飞名下银行(交行、中国银行、微信账户)存款69760.6元,实际冻结161.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9月2日止;2021年9月10日查封黄雪飞名下朗逸牌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民初567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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