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显雷、朱洪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3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302号案件名称
崔显雷、朱洪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崔显雷;朱洪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302号原告崔显雷,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洪武,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显雷诉被告朱洪武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显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甘梅、黄雪飞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548号 下一篇 济南美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郑爽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2021)鲁01民终78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