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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显雷、朱洪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921民初3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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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民初3302号
  • 案件名称

    崔显雷、朱洪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崔显雷;朱洪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3302号原告崔显雷,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洪武,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显雷诉被告朱洪武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显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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