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与秦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保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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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2执保1424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与秦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秦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2执保1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被执行人秦超,王永成,秦语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秦超,王永成,秦语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秦超,王永成,秦语萱银行存款人民币319506.7299999999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曹 迪审判员 薛清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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