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王进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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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95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王进武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王进武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9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营业场所: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庆丰路农机局隔壁。负责人:邓莉洁,女,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进武,男,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进武信用卡纠纷一案,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湘0581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冈市支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进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1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7月22日向传统查控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它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21年8月26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69万元,已执行到位5556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修军审 判 员 唐 剑审 判 员 李艳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执 行 员 程显柏代理书记员 黄 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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