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跃、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1民初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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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民初2175号案件名称
吴华跃、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吴华跃;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刘世魁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175号原告:吴华跃,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国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长岭村。投资人:刘世魁。被告:刘世魁,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吴华跃与被告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刘世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华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华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华跃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175号原告:吴华跃,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国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长岭村。投资人:刘世魁。被告:刘世魁,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吴华跃与被告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刘世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华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华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华跃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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