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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跃、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721民初2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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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721民初2175号
  • 案件名称

    吴华跃、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吴华跃;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刘世魁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175号原告:吴华跃,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国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长岭村。投资人:刘世魁。被告:刘世魁,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吴华跃与被告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刘世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华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华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华跃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21民初2175号原告:吴华跃,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国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东流镇长岭村。投资人:刘世魁。被告:刘世魁,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吴华跃与被告东至县正太新型墙材厂、刘世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吴华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吴华跃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吴华跃负担。审判员 钱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师振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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