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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继明、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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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070号
  • 案件名称

    李继明、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继明;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070号申请执行人:李继明,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本院在执行李继明与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14103.24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114103.24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5月13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8月26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保险、税务、工商、不动产登记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号陆地巡洋舰霸道牌车一辆,(查封期限从2021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止)。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执行指挥系统委托到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九号震海商务大厦4层01号不动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1日止)。被执行人在互助社无存款信息。        三、2021年9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频限制了高消费,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清远市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1年9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对其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斯里别克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艾力夏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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