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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民终3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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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民终3650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民终3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大道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198614605J。法定代表人:欧志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工业园区澳门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74564999D。法定代表人:刘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强,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文审 判 员  周慧冰审 判 员  丘洪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麟茜书 记 员  陆泽予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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