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泞泞、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6民初1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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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民初12016号案件名称
石泞泞、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泞泞;王超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6民初12016号原告:石泞泞,女,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84。被告:王超,男,汉族,1996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241996××××××××。原告石泞泞诉被告王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泞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泞泞承担。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马艳娟书 记 员 曹福建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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