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玉华、周扬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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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2110号案件名称
蔺玉华、周扬菊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蔺玉华;周扬菊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蔺玉华,男,198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周扬菊,女,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蔺玉华与被执行人周扬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89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协助探视孩子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4民初68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高小金书 记 员 栾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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