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文德与许瑞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2执16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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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执1607号之一案件名称
娄文德与许瑞承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娄文德;许瑞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2执1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娄文德,男,1970年8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许瑞承,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娄文德与被执行人许瑞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作出(2020)苏0382民初815号民事调解书:一、许瑞承偿还娄文德借款本金16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65000元,余款65000元于2021年11月30日前付清。如许瑞承到期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需加付违约利息3万元,且娄文德可就未得款项提前一并申请执行。二、娄文德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67.5元,由娄文德承担。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印即生效。因被执行人许瑞承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娄文德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4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瑞承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许瑞承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已经将车户予以查封,但属于轮候查封。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许瑞承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许瑞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许瑞承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娄文德与被执行人许瑞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爱祥审判员 吴振宁审判员 郭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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