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志明、孙长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2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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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2713号案件名称
梁志明、孙长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梁志明;孙长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2713号被执行人:梁志明,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被执行人:孙长城,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关于被执行人梁志明、孙长城犯盗窃罪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0983民初8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诉讼费50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8月3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8月3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四、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8月3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七、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八、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九、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王金柱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立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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