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德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02民初1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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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02民初10674号案件名称
聂德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濮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聂德星;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02民初10674号原告:聂德星,男,汉族,1982年7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耿继广,濮阳市华龙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联系。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16号2号楼5层。原告聂德星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聂德星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聂德星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德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聂丽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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