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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纪群、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403执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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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403执724号
  • 案件名称

    王纪群、潘杰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纪群;潘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纪群,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执行人:潘杰,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关于王纪群申请执行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王纪群与潘杰已达成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磊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4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王纪群,女,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四川泰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被执行人:潘杰,女,198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关于王纪群申请执行潘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王纪群与潘杰已达成和解协议。因该执行协议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7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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