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迅、徐守春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辽0112民初11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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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辽0112民初11554号案件名称
迟迅、徐守春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迟迅;徐守春;马明霞;杨德辉案件缘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112民初11554号申请人:迟迅,男,195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守春,男,195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被申请人:马明霞,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杨德辉,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皇姑区。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茂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迟迅与被申请人徐守春、马明霞、杨德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续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徐守春、马明霞、杨德辉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原查封案号(2019)辽0112民初13515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埜审 判 员 丁 威人民陪审员 邵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邢利利书 记 员 林艳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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