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秀、滑县水利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6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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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6994号案件名称
王天秀、滑县水利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天秀;滑县水利局;段永珍;留固镇五方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6994号原告:王天秀,男,195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铭,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水利局。负责人:徐建立,职务:局长。住所地:滑县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师,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滑县水利局职工。被告:段永珍,男,194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留固镇五方村民委员会(原后五方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袁士轩,职务:村委主任。住所地:滑县。原告王天秀与被告滑县水利局、段永珍、留固镇五方村民委员会(原后五方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天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秀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秀负担。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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