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天秀、滑县水利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6民初699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6民初6994号
  • 案件名称

    王天秀、滑县水利局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天秀;滑县水利局;段永珍;留固镇五方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6民初6994号原告:王天秀,男,1950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铭,河南烨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滑县水利局。负责人:徐建立,职务:局长。住所地:滑县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师,男,1993年4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系滑县水利局职工。被告:段永珍,男,1948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留固镇五方村民委员会(原后五方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袁士轩,职务:村委主任。住所地:滑县。原告王天秀与被告滑县水利局、段永珍、留固镇五方村民委员会(原后五方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天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天秀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天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天秀负担。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