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某、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1民初1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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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1民初1232号案件名称
买某、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疏附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附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买某、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1民初1232号原告 买某,男,维吾尔族,1968年11月23日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 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附县商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闫,该公司经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支付工资15,55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喀什广城金通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买某支付工资15,5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买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 志 君 二 O 二 一 年 九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哈尼祖热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买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志君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哈尼祖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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