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清、王金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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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189号案件名称
王桂清、王金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桂清;王金元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189号原告:王桂清,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山(原告之子),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金元,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王桂清与被告王金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桂清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王金元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晗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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