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桂清、王金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3民初218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民初2189号
  • 案件名称

    王桂清、王金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桂清;王金元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3民初2189号原告:王桂清,女,194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山(原告之子),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金元,男,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王桂清与被告王金元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桂清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桂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6元,由被告王金元负担。审判员 李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晗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