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刚、杨朝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6执恢3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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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6执恢34号之三案件名称
朱刚、杨朝霞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木乃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朱刚;杨朝霞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6执恢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朱刚,男,197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被执行人:杨朝霞,女,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阿勒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刚与被执行人杨朝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4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227071.39元,其中223166.39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3905元缴纳本案执行费;2021年9月1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杨朝霞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朱刚剩余案款43833.61元;若被执行人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6执恢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古力米娜沙力甫汗 审 判 员 褚万新 审 判 员 张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巴黑拉乌扎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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