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菊枝、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2民初2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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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民初2241号案件名称
李菊枝、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菊枝;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2民初2241号原告:李菊枝,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龙阳街道南郊社区公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陈**凯,董事长。原告李菊枝与被告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李菊枝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菊枝以汉寿金御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菊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李菊枝负担。审 判 员 祝鸿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龚慧慧书 记 员 冯 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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