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4835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4835号之二案件名称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刘尚平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4835号之二申请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住本市文化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301095-X。被执行人:刘尚平,男,1969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与刘尚平诉讼费移送执行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皖0202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尚平的徽商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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