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国、陈再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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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237号案件名称
张治国、陈再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治国;陈再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237号原告:张治国,男,汉族,1979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江(特别授权),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再祥,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张治国与被告陈再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治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78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本系合租关系。2018年4月1日合租了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2304房作为双方共同的办公室,共同承担房租、押金、办公桌椅及装修费用。后因双方发生分歧无法继续合租,2020年3月22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决定解除合租关系,原告退出所租赁的办公室,由被告单独租赁。原告在进入时所投入的资金,经双方结算,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27800元,并承诺一周内付清。付款期限到了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至今被告依然拒绝付清该款项。被告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陈再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及本案所涉合同的履行地均不在湘阴县,在长沙市雨花区,此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湖南德思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以及不动产登记证显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雨花区井湾子街道红星村社区湘府中路18号德思勤城市广场A2栋地块419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且原、被告合同履行地亦在长沙市雨花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案应当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495元,依法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钟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尹宣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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