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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宝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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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监8号
  • 案件名称

    丁宝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丁宝宁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监8号原审案外人:丁宝宁,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7××××××××,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30-2号楼6单元1层62号。原审申请执行人:王艳荣,女,汉族,1959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59××××××××,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6号楼3单元5层46号。原审被执行人:杨敏,女,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53××××××××,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30-2号楼6单元1层62号。原审被执行人:丁科,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54号楼5号-300。原审案外人丁宝宁与原审申请执行人王艳荣、原审被执行人杨敏、丁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辽038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宿 锋人民陪审员  吕丹宁人民陪审员  兰瑞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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