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宝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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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监8号案件名称
丁宝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丁宝宁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监8号原审案外人:丁宝宁,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7××××××××,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30-2号楼6单元1层62号。原审申请执行人:王艳荣,女,汉族,1959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59××××××××,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6号楼3单元5层46号。原审被执行人:杨敏,女,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53××××××××,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西路30-2号楼6单元1层62号。原审被执行人:丁科,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住辽宁省海城市环城东路54号楼5号-300。原审案外人丁宝宁与原审申请执行人王艳荣、原审被执行人杨敏、丁科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辽038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宿 锋人民陪审员 吕丹宁人民陪审员 兰瑞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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