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链条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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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303民初2379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平市链条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平市链条厂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379号原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公主岭市河南街克俭委。 法定代表人:丁福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文泽,该公司副经理、法务主任。 被告:四平市链条厂。 原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链条厂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双方达成协议,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平市链条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公主岭市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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