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五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豫01民辖终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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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民辖终521号案件名称
王五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五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民辖终5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五辈,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该村村主任。上诉人王五辈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21)豫0122民初5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的案涉土地位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应当由土地所在地法院即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应当无管辖权。但中牟县法院以“涉案土地所在地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前王村,行政区划属于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但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该辖区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仍属中牟县人民法院”为由驳回我方申请。即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有相关规定,该内部规定也不能与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相冲突,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相冲突的部分应为无效,不能适用,本案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管辖。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案涉土地未登记,土地的实际所在地为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故应当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非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所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案涉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小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袁丽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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