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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兵、魏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4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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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4736号
  • 案件名称

    刘小兵、魏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小兵;魏红
  • 案件缘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4736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兵,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魏红,女,汉族,1977年6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小兵与被执行人魏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7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小兵投资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464元,被告魏红负担1106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小兵申请执行案件款10110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开始每月25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00元,直至案件款付清为止。若逾期申请执行人有权于2022年3月25日之后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4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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