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闯、尚秋平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91执6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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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91执6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志闯、尚秋平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志闯;尚秋平;田改娃;张喆喆;张培培;牛玉强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91执6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闯,男,汉族,1998年10月9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尚秋平,女,汉族,1972年10月15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田改娃,女,汉族,1950年12月26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申请执行人:张喆喆,女,汉族,1997年10月10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执行人:张培培,女,汉族,1994年8月20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牛玉强,男,汉族,1976年2月14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张志闯、尚秋平、田改娃、张喆喆、张培培与牛玉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民终2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人牛玉强应当偿还权利人张志闯、尚秋平、田改娃、张喆喆、张培培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等暂计127646元。因义务人牛玉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志闯、尚秋平、田改娃、张喆喆、张培培于2021年4月2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张志闯、尚秋平、田改娃、张喆喆、张培培与牛玉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我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牛玉强名下有一辆汽车(车牌号:豫C×××××号),本院对该汽车予以轮候查封(2023年5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因被执行人牛玉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牛玉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豫0391执6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牛玉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志闯、尚秋平、田改娃、张喆喆、张培培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黄 涛审判员 史建榕审判员 韩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苗亮亮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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